失信被执行人 |
蒋文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6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1民初1118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蒋文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立军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12000元,年利率6%,从2018年8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蒋文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