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梅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4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94号 |
案号 |
(2016)皖0803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先平、严梅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马金中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律师费3万元。被告张璐玲、张文浒、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庆市永大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0元,由被告许先平、严梅秀负担,被告张璐玲、张文浒、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庆市永大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发布时间 |
2016-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皖0803执55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47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