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5民初3117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金华偿还原告韩德非借款本金1120000元及利息144106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至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264106元。于2019年5月10日前偿还借款300000元,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借款4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前全部还清;二、如被告任何一期出现逾期履行,原告可以一次申请执行被告未履行的借款本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被告黄金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