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5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683民初592号 |
案号 |
(2018)川0683执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启秋支付货款179,028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79,028元基数,从2013年12月2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时间 |
2018-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川0683执73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执行法院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096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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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3205252359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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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