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240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吉2404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混凝土款131446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1314460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延边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0元,由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6-27 |
发布时间 |
2017-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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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邢家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175931434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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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四长路998公里处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