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3民初94号 |
案号 |
(2019)吉03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签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返还购房款5559520元、支付利息2406160.26元以及后续的利息(本金为5559520元),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偿装修款2669203.41元。三、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给付赔偿金5309540元。四、解除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支付欠付租金230500元并返还租赁房屋内物品(具体以租赁合同后所附表一和表二中的内容为准)。案件受理费112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吉03执恢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执行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453779.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家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175931434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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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四长路998公里处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