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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2********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民终5369号
案号
(2021)冀0635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蠡县康建纺织有限公司货款63700元;二、被告王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蠡县康建纺织有限公司保险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25元,保全申请费720元,以上共计1416.25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5元,由被告王志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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