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3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8民初3818号 |
案号 |
(2018)豫0108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2013年4月5日与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二、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租金64798.1元、物资丢失赔偿款及维修费1277.45元、违约金6000元,共计72 075.55元;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租赁物资钢管(规格为48*3.5)共计826.6米、扣件共计3115个(其中接卡2109个、转卡1006个)、顶丝(0.5cm)518个、新型套头(40cm)62个,如不能返还,则应支付不能返还物资的相应折价赔偿款(赔偿标准为:钢管5500元/260米、扣件5.5元/个、顶丝18元/个,套头13元/个);四、驳回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0108执101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886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义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001739510078 |
登记机关 |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昆吾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