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尤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9********3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702民初2280号 |
案号 |
(2021)川1702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尤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小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尤勇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收取)。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