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602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19)吉0602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兴东人工费262525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兴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黄兴东负担1498元,由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52元。原告黄兴东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816元,向其退还516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吉0602执恢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3841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日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1MA0Y3016X4 |
登记机关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吊水壶村(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