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3刑初319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范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范明退赔被害人郑明东一台“北斗牌”行车记录仪和一台汽车导航仪、退赔被害人翁勤伦一只强光手电筒、退赔被害人周甫华一只喇叭、退赔被害人史鑫一个电脑键盘、一个路由器、一条电脑电源线、退赔被害人张中礼一辆绿能牌电动自行车、退赔被害人王志惠一只茶杯、退赔被害人费云安7瓶苏打水。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