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3刑初319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范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范明退赔被害人郑明东一台“北斗牌”行车记录仪和一台汽车导航仪、退赔被害人翁勤伦一只强光手电筒、退赔被害人周甫华一只喇叭、退赔被害人史鑫一个电脑键盘、一个路由器、一条电脑电源线、退赔被害人张中礼一辆绿能牌电动自行车、退赔被害人王志惠一只茶杯、退赔被害人费云安7瓶苏打水。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