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4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4238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春、吕萍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2原告高宁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