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凤英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082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3民初1041号 | 
| 案号 | (2019)冀02执621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郝艳荣、李小峰代偿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期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由第三人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尚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郝艳荣、李小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500元,由被告宁凤英负担5 4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保全费4 520元,由被告宁凤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9)冀02执6212号 |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7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