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81民初407号 |
案号 |
(2019)鄂0581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都市天福钢管扣件租赁部租赁费43129元,承担违约金8625.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刘泽定支付原告宜都市天福钢管扣件租赁部租赁费6871元,承担违约金137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宜都市天福钢管扣件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8元,被告刘泽定承担322元。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指定的以下银行专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07 0720 2920 1502 8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鄂0581执5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高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72204470XL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