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4民初746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60000元;二、被告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0709.99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电梯款的利息至电梯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76元,由被告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负担2044元,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志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4697819672G |
登记机关 |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A8区289-2幢凤凰路凤凰大厦C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