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民终11687号 |
案号 |
(2019)川0115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顾大光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10月25日解除”;二、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顾大光支付268441.5元”;四、驳回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115执3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844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朝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0071755741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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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386号东城一品B区6栋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