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37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2973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6 197.63元(2020年5月26日之后利息的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申忠萍、刘文明对被告许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06元,由被告许源、申忠萍、刘文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