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7********4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9480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祥瑞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9,07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祥瑞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由被告邵华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退还原告河南祥瑞玻璃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