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5民初1720号 |
案号 |
(2019)豫0425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秋娟1323360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釉彩涂釉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新工业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吕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1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博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釉彩涂釉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新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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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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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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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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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