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骑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邢民二初字第24号 |
案号 |
(2019)冀05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骑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10 276 715.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1 130 097元自201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止;逾期付款4 731 903.60元自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1日止;逾期付款10 276 715.50元自2014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28日);二、驳回原告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 393元,由被告河北骑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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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雪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6735243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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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桥西区仓安路2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