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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5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3民初754号
案号
(2016)苏1203执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福才、吴建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70000元及利息(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23日,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2015年9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黄浩、刘小美、陆秀明、泰州市霖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郭福才、吴建红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浩、刘小美、陆秀明、泰州市霖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福才、吴建红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0元,由被告郭福才、吴建红、黄浩、刘小美、陆秀明、泰州市霖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0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9-28
发布时间
2016-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福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3585546622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迎宾大道(永安汽车修配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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