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华宇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民终8795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3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11354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11354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11354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修复费用及检测费266 465.4元”。四、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由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598元,由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2241元,由辽宁华宇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916元,由沈阳市建筑设计院承担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 475元,退还给上诉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8718元,剩余受理费5757元,由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598元,由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21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弘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0738773341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10路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