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4民初1055号 |
案号 |
(2020)冀0424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华源炭素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110219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被告袁守印、宁丽娟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抽逃的5000000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侯璞瑞、袁建刚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郝玉森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吴引弟、李希军、袁守印、宁丽娟、袁守强、侯璞瑞、袁建刚、刘广梅对上述代偿款项及利息就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1/9;六、驳回原告邯郸市华源炭素有限公司对被告马金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311元,由被告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吴引弟、李希军、袁守印、宁丽娟、袁守强、侯璞瑞、袁建刚、刘广梅、郝玉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永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3692068769U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三陵乡北高峒村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