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03民初661号 |
案号 |
(2021)冀0503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1,323,125元,并按月利率10.875‰计算罚息,期限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沙河市锦程涂布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许敬斌、张瑞峰、郑书红、孙金锋、郝书玲、高军旺、李焕云、侯海林、任韬对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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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金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3735610328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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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七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