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259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5民初37号 | 
| 案号 | (2018)川0115执110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科创药业新鹿厂房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鹿产业园围墙工程施工协议书》、《建工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科创.新鹿医药产业园项目复工协议书》于2018年1月29日解除;二、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3000000元及利息(以6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三、原告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6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退还原告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80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保证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400元,由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 发布时间 | 2018-09-2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8)川0115执1101号 |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71010000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220259218X3 | 
| 登记机关 |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