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齐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3刑初149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俞齐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俞齐明已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00元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903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