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3********4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5847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谭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娇归还借款本金38800元及利息(以38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560元,总计1330元(此款已由杨娇预交),由谭林负担(杨娇要求退还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故案件诉讼费770元由谭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谭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娇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