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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3********4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5847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谭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娇归还借款本金38800元及利息(以38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560元,总计1330元(此款已由杨娇预交),由谭林负担(杨娇要求退还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故案件诉讼费770元由谭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谭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娇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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