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苏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5579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宁县天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年利率4.785%计算,并对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7.177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阜宁县天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孙昌成、徐祥、顾秀云、盐城苏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阜宁县天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52元,由被告阜宁县天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在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5899609430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经济开发区大港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