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2157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佳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罚息人民币6444.9元及罚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3.3333‰加收50%的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二、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一层12-17、一层12-18、二层2629、二层2738、四层4511、四层4713、四层4730、五层5721的商铺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6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8本案的债务。三、被告林齐坤、林岩建对被告林佳楠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2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4275元,由被告林佳楠负担,被告林齐坤、林岩建对被告林佳楠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2427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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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龙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5730644X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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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