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82********6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刑初993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孟庆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2 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2 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三星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害人孙东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