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2********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804民初1376号 |
案号 |
(2021)桂0804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刚偿还原告覃海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