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民初1440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402民初1440号一、廖威、李静返还陆伟升位于马安村叫何屯地名为“海伞”面积共6亩的承包地,承包地上的物品、设施由陆伟升自行处理;二、廖威、李静向陆伟升支付承包金损失15 750元,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三、案件受理费326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63元,陆伟升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