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0********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782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1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856.75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21日为3342.41元;另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租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邱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0元,保全费2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卓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