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硕商初字第00033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荣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达公司支付货款6768125元及利息损失(以676812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荣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达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1522元。三、驳回江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711元(此款已由江达公司预交),由江达公司负担3440元,由荣诚公司负担64271元(江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64271元由荣诚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荣诚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达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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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后际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11428781267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