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02850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荣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一俊工程款411855.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合普瑞公司在欠付荣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荣诚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王一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88元,减半收取4844元(该款已由王一俊预交),由王一俊负担1453元,由荣诚公司负担3391元(王一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3391元由荣诚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荣诚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于王一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时间 |
2016-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后际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11428781267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