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0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302刑初106号 |
案号 |
(2021)辽1302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孟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孟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000元,其中侯剑英人民币10000元、姜彬、康喜林人民币2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