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荣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洛民金初字第43号 |
案号 |
(2017)豫03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锦屏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具体计算如下:1、合同期内未支付的利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计至2015年6月26日止;2、逾期的利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上浮50%计算,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洛阳荣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荣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书军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洛阳荣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荣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书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锦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07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864元,由被告洛阳锦屏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荣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荣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书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75924368863 |
登记机关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健康北街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