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2********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03民初873号 |
案号 |
(2021)冀0903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岩偿还原告田增宝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保全费365元,由被告张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