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8民初2515号 |
案号 |
(2021)冀0828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祁延国、李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晓兰借款本金人民币52,9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2,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给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88元,由被告祁延国、李明华负担。判决如下:被告祁延国、李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晓兰借款本金人民币52,9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2,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给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88元,由被告祁延国、李明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