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8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民终2165号 |
案号 |
(2018)川0781执1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张洪勇、胥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玉龙付清所欠的材料款357391元以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向原告张玉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对所欠张玉龙的材料款357391元以及利息(以357391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尚欠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张洪勇、胥利追偿;四、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欠张玉龙的材料款357391元以及利息(以357391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尚欠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张洪勇、胥利追偿;五、驳回张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61元,由张洪勇、胥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61元,由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川0781执1685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405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涂洪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81708972390Y |
登记机关 |
江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419号 <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