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6民初4297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1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魏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返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662元,分期手续费1998.92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的透支利息为2296.2元;自2020年8月5日起的透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魏冬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