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2民初2390号 |
案号 |
(2021)苏0982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截至2020年4月17日的信用卡(卡号:4096707512358679)透支本金131594.11元、利息21840.17元、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负担386元,被告龚斌负担16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4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