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5759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恢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胡永忠、胡亚名、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张超、顾玉蓉、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鼎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常虹辉借款本息人民币1205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7220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就所有未受偿款项,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息中的借款本金部分的欠付金额(按先付息后偿本的清偿顺序计算)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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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91703733112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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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园区(培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