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5民初1865号 |
案号 |
(2021)豫0425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5月22日,何国华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本金32756.76元、费用4939.79元、利息4630.04元共计42326.59元。何国华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2000元,剩余款项每月偿还1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具体数额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会计计帐系统计算数额为准);二、如何国华未按时支付,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可就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