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0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11民初915号 |
案号 |
(2019)赣0111执恢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康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未拾保钢材款1336632元及利息1066329.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并以本金1336632元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827元,由被告夏康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111执恢1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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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土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8116011469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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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翰林雅苑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