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22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7民初27842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5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龙偿还借款本金216744.93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6月4日的利息为39088.01元,从2020年6月5日起以21674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海锋对被告朱冬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备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992元(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