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云雀悦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NK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2925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4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云雀悦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9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云雀悦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被告陈坛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9659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1元,由原告苏州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北京云雀悦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坛负担783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509执40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399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095NKX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西里1号院1号楼北侧4层41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