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4********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3民初1827号 |
案号 |
(2021)甘0723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成浩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借款本金9.8万元,利息2138.1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20日),合计10013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9.135%承担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杨存年、冯多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1.5元,由被告刘成浩负担,被告杨存年、冯多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