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1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6161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蔺代成、彭婷欠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9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1 122.25元,之后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按月利率7.068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蔺代成、彭婷于2020年7月15日前偿还本金4 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本金10 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15 000元,剩余本金20 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14日前付清;二、若蔺代成、彭婷未按上述约定任一期限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则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 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蔺代成、彭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