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六岩新能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N8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5民初3279号 |
案号 |
(2021)冀1025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六岩新能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城县明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大城县明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罗辉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3870元,共计17670元,由被告河南六岩新能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MA455RN81F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确山县朗陵办事处门都大道北侧 |






